此外,朱镇文还涉嫌犯贪污罪。2017年9月,东浮山村民委员会决定在村西门河沟上段砌石篱进行维修,由詹某承建,维修款8万多元由村民罗某出资。2018年1月17日,东浮山村民委员会以维修西门河沟为由,向潮南区水务局申请专项资金补助。同年1月23日,潮南区国库支付管理中心将中央特大防汛补助经费人民币10万元拨至东浮山村民委员会账户中,同月29日、同年2月9日及同年3月的一天,朱镇文共取走6万元并非法占为己有。
被告人朱镇文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利,侵吞上级拨付的防汛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国家财产的所有权,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当予以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镇文犯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的罪名成立。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包括村基层组织等)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朱镇文在其任东浮山村朱厝经济联合社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利,采取多收入少记账、收入不记账的手段,单独或合伙侵吞集体财产38万多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8年4月5日,潮南区仙城镇东浮山村发生涉嫌故意杀人案。经公安机关侦查,事件起因是东浮山村个别村民对时任该村党支部书记的朱镇文不满,为引起其他村民关注,罗某川等几名村民于当天上午在该村幼儿园门前路边处拉横幅。
被告人朱镇文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刑期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合议庭审理认为
朱镇文身为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基层组织人员,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应当以贪污论处。
公众号名称
朱镇文的长子朱某彬在网上看到相关视频后,赶至现场,与在现场的罗某川等人发生口角冲突。朱镇文的次子朱某佳随后也赶到现场后用脚踢罗某川等人。双方冲突升级后,朱某彬驾车撞向罗某川及罗某雄等人后逃离现场。事件导致罗某川在送往医院途中抢救无效死亡,罗某雄、罗某荣受伤。
2018年7月3日,潮南区纪委监委召开区纪委常委会、区监委委务会,对东浮山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朱镇文作出处分决定,给予朱镇文开除党籍处分,并依法终止其村委会主任职务,其涉嫌职务侵占、贪污问题移送潮南检察院审查起诉。2018年7月12日,朱镇文被逮捕。同年9月,朱镇文的亲属代其退还赃款6万元。
事情发生后,潮南区纪委监委成立仙城镇东浮山0405案件调查小组介入调查,对群众举报反映的朱镇文私卖土地、贪污、占用农田地等问题进行全面彻查。经初步核查,发现朱镇文存在多个违法违纪问题,随后,潮南纪委监委对朱镇文党纪立案审查、监察立案调查,并报经市监察委员会批准,于4月13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朱镇文已经受到法律的制裁,朱镇文的儿子朱某彬涉嫌故意杀人、次子朱某佳涉嫌寻衅滋事已被依法批准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等待他们的也必将是法律的严惩。朱镇文身为基层组织的领导干部,本应带领所在辖区群众共同致富、奔小康,却把权力用来谋取私利,究其原因,既与其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的扭曲以及理想信念的缺失有关,也与其所在基层组织监督缺位,管理制度不健全等密切相关。这也警示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在财务、事务管理等方面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监督管理,从源头上杜绝类似案例的发生。
被告人朱镇文的行为侵犯集体资金的所有权,已构成职务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