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较现行规定,《管理办法》设立专门的“业务退出”章节,规定了银行出现哪些情形时,监管将会注销其代理保险许可证。
有意思的是,意见稿中也有类似的规定,但是并不是《管理办法》对保险公司进行限定的,而是从约束银行角度所作的规定:商业银行及其保险销售人员不得向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收取和索要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以外的任何利益。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财务制度据实列支向商业银行支付的佣金。保险公司及其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商业银行及其保险销售人员支付协议规定之外的任何利益。
近日招商银行行长田惠宇所说的最不能容忍的员工拿保险公司回扣的问题,也在《管理办法》也做了明文规定。
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办法出台!不对银行评级ABCD了,但有退出机制,银保回扣也重申禁令
另外,第62条还规定,若银行代理保险过程中违反审慎规则,违反第48条、第49条的,监管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经监管批准,可以采取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的措施。
而在此前的意见稿相关规定是,“商业银行可在自营网络平台销售一年期以下保险产品,不得借助第三方网络平台销售保险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