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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慈善团体论述(上)

慈善团体为扩展影响,一般都积极发展会员,结果容易鱼龙混杂,影响团体的声誉,所以一些团体为避免此种情况发生,努力提高入会门槛,避免为私人谋利者混入会中。如中国红十字会征集会员即明确规定,会员除缴足会费外,还必须有当地介绍人代为介绍,方可入会,以免流弊。


3. 经费

1. 会员

民国慈善团体发展概述

慈善团体能否有效地开展活动,除需必要的团体体系外,还必须有活动经费(包括钱和物品),否则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慈善团体经费来源有四条途径:社会捐款、会员会费、政府补助和自创自收。

■ 蔡勤禹

自创自收是慈善团体经费来源的第四条渠道。慈善团体的创收主要通过房屋出租及发行纪念物品来进行。慈善团体在得到的社会捐赠中,有一些是地产,慈善团体往往将捐得的房屋出租,通过收取资金的办法来弥补活动经费的不足。1933年对上海30余个慈善团体经费调查表明,出租房屋成为它们收入的经常性来源。发行纪念物品在中国华洋义赈救灾总会成立之初曾经试办,该会设计出一套“慈祥花签”,每枚数分,“凡良辰佳节,人人贴用,数以万计,化零为整,成绩昭然”。

2. 团体结构

团体系统分明的慈善团体一般规模大,活动区域为数省乃至全国。这类团体设有总会和分会,制定有严格的团体章程。根据章程规定,团体采取董事会制或会员制,每遇重大事情决策,需要召集全体董事或会员共同商讨,由执行董事负责执行。按照法律规定:“慈善团体属于社团性质者,每年至少应开会二次,董事于开总会时应报告详细收支帐目并说明办理会务之经过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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