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17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大银保监罚决字〔2019〕74号、75号)显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中心支行存在贷款受托支付管理不严格,贷后资金监控不到位,导致贷款资金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50万元。
以下为处罚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夏立国为大连银行第一中心支行法定代表人、大连银行行长助理。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夏立国对业务经营未能严格管理,未严格要求业务部门加强贷后管理,,导致贷款发放后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承担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对其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