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和人员的设立、职能与权限与统治者密切相关,甚至成为最具灵活性的统治手段之一。不同的君主,会有不同的监察制度,也会有不同的反腐效果。贞观之治中的言官美名,与明朝厂卫的恶名的反差就是重要例证。因此,服务于统治者意志的古代监察制度,是一把反腐的双刃剑,往往遏制了监察权力以外的腐败风气,却无法监督权力自身的腐败。
客观上反腐,主观上维护君权
监察制度在古代反腐上发挥重大作用。(图片来自网络)
魏晋至隋唐时期,监察制度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和完善。魏晋南北朝时期,一方面,统一监察机构在中央御史台脱离位于九卿的少府,直接听命于皇帝,自王太子以下,可以无人不纠正,无人不监察,其权力大为扩展;另一方面,言官制度逐渐形成,并形成了专门负责规劝的集书省,具体的职能之一就是包括对贪污腐败在内的失职、违法行为进行批驳。隋唐时期的监察制度逐步完善,出现了内外监察完善,上下层级分工,相互配合制约的局面。在中央,谏官分属中书省和门下省,共议国政,大大加强了对风纪的监督力度,在地方,唐朝设立巡查区,从十道监察区发展到十五道,再到十七道。唐朝统治者,以唐太宗为代表,尤其注重巡察使制度对官员贪污受贿问题的监督和治理。 循序渐进,制度日趋严密 最后,观念是防治腐败的灵魂。腐败问题虽然由来已久,打击腐败也绝非一日之功,但是依然需要加强权力监察,需要社会各方协同合作,树立法治观念,提高打击腐败,同腐败现象做斗争的意识。我国古代言官,纵然身处人微言轻之品级,但终有“讽议左右,以匡君失”之观念,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留下魏征、狄仁杰、包拯等人名垂青史,也不乏杨爵、杨涟、沈炼等忠烈之士,不畏强权险阻。也只有提升全民的反腐意识,才能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加强外部监督,让腐败之风无处可遁,得以遏制。(文/杨永纯) [摘要]御史监察和言官谏言是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两个支柱,其中御史制度强调自上而下的控制,言官制度体现为自下而上的纠正。 我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客观上反腐,主观上是维护君权统治。监察权力,从其根源来看,属于权力的内部纠正,纵然言官的存在以及督察院、六朝给事中等独立部门的设立,看似给予了行政权力客观的监督和制约,但仍是统治集团内部的制度设计,并不能给予权力运行自外而内的匡正,因此也就无法避免官官相护、勾结谋私等现象的存在。其监察目的,首先服务于君主统治和君主权威。当反腐与君主集权并行不悖时,监察制度的反腐功效得以加强。这也就是体现皇权统治和中央集权意志的御史制度被不断强化,而言官作为整顿风纪、监督腐败的有效手段,在监察制度设计层面被逐步弱化的根源之所在。 回归法治,发挥监察实效 其次,制度是打击腐败的保障。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是打击权力腐败的重中之重。反腐工作的依法进行,最终需要制度的保障。既要加强权力内部各级制度建设,网页游戏私服,也要加强权力外部监督的完善。权力的内部监督注重自我纠正,行之有效,保障效率。权力的外部监督注重批评改正,规则明确,客观公正。同时权力监察还侧重不同机构、不同人员之间的分工明确,相互监督制约,相互沟通合作,杜绝权责不明、相互掣肘,对全面落实制度性反腐具有重要作用。 在我国古代,监察制度是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反腐问题是监察制度长期关注的重要命题。我国古代针对权力监督进行了相应的制度设计,监察制度就是其中之一。从历史上看,针对腐败,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确发挥了不小的作用,但是在特定的时空背景和社会条件之下,也有自身的局限之处。 先秦时期就已经存在监察活动,到秦汉时期监察制度予以正式设立。春秋时虽然出现了负责监察的御史,但是真正作为一种制度予以确立,始于秦朝。御史大夫,作为中央的监察长官,位列三公,同副丞相;在地方,秦朝设立监郡御史。汉承秦制,并进一步发展了监察制度,在中央,除却御史大夫,丞相司直和司隶校尉皆作为监察官;在地方,设立十三个刺史,用于监督地方长官,其中腐败问题就是刺史监督和汇报的重要事项;同时,汉朝出现了第一部地方监察法,随之而来的是各地言官的纷纷出现。 首先,法治是杜绝腐败的关键。以法治代替人治,是坚强权力监察,杜绝权力腐败的根本。以健全法律规范为前提,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推进全社会守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落实监察制度、杜绝腐败现象的前提。
宋元明清时期,监察制度在君权制度逐步加强的背景下,走向高度发展。其中,台谏制度逐步走向合并、中央加强对地方官员的监察、《钦定合规》作为以清朝统治者名义发布的监察法典予以颁布,都是在君权加强的背景下出现的。在打击腐败问题上,这些制度革新起到了重要作用。
我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在言官制度和御史制度上存在着此消彼长的现象。御史监察和言官谏言是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两个支柱,其中御史制度强调自上而下的控制,言官制度体现为自下而上的纠正。纵观监察制度的发展历程,反映统治意志和顺应君主集中趋势的御史反腐被逐步加强,言官的反腐作用逐步弱化,直到台谏合并,明朝督察院取代谏院,彻底终结了言官制度。
囿于时空的局限,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反腐工作并不总是无懈可击的,但汲取古代政治制度有益的经验教训,对于今日的反腐工作,仍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古代的监察制度,是人治的产物,其反腐功效依赖于“明君政治”。监察制度发展进程中,中央和地方虽然产生了一定数量的成文规范,但是其纠察区域、对象、事项,依然有赖于统治者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