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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污染地块的修复进度,被上诉人提出,地方政府已经组织实施修复和风险防控,一期涉案地块清理土壤已达95%,二期(涉案地块的清理工作)目前虽然没有进行,原因是对修复方案进行了调整,被污染地块用途从过去的开发用地调整为公共绿地,修复方案也已经改成“通过覆盖方法对土壤风险进行管控,对地下水通过抽取的方式逐步进行治理”,有证据表明,土壤覆盖已经全部完成,地下水的处理正在有序进行。“评估报告认定,风险已经基本可控。”
经过三个多小时的庭辩之后,主审法官宣布,如无特殊情况,将于下周四宣判。(完)
上诉人在庭上提出,按照“谁污染谁担责”的原则,三被上诉人应是环境修复责任主体,政府代替污染者成为修复责任主体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政府已支出的费用、将来支出费用应由被上诉人承担;同时,公益诉讼目的并未实现,“有证据表明,近56%的涉案被污染土地没有得到任何治理。当地政府只是对涉案土地进行封存和管控,并没有起到修复治理的作用,污染依然存在,而且对被污染地下水没有任何治理工作,后续大量且长期的修复工作尚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三被上诉人作为责任主体未承担侵权责任。一审判决中提出的污染源已经得到控制,污染土地正在进行治理的说法并不符合事实,且适用法律错误,应该予以撤销和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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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被上诉人常隆公司、常宇公司、华达公司则认为:被上诉人不是涉案地块修复责任主体。政府收储后的修复责任应由土地受让人承担,出让人已经丧失土地控制权无法进行修复。
在当天庭上,网页游戏私服,上诉人也提出,一审判定原告承担近200万元的“天价”诉讼费判决不当。对此,被上诉人认为,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认定和承担符合法律规定当时。原告未提出减、免诉讼费用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