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头儿子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事实认定有误,且在央视动画公司未提供证据的情况下全额支持了其经济赔偿请求,有失公正。因此,请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
本案涉及著名动画片《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著作权权属认定的问题。一审判决作出后,媒体对此作了大量报道,在社会中引发广泛的讨论。目前,本案二审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央视动画公司一审诉称:其是《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动画片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大头儿子”等动画形象著作权。经调查,大头儿子公司未经许可,网页游戏私服发布网,擅自大量授权他人使用我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人物形象生产、销售衍生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大头儿子”形象玩偶;时代佳丽公司在其经营的“名创优品”店铺中,销售两款由大头儿子公司擅自授权生产、销售的“大头儿子”形象玩偶。大头儿子公司、时代佳丽公司侵犯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给我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大头儿子公司、时代佳丽公司停止涉嫌侵权产品的授权生产和销售,并立即销毁现有涉嫌侵权产品;2、判令大头儿子公司停止使用动画片人物形象开发衍生产品的侵权行为;3、判令大头儿子公司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8万元。
中国青年网北京5月28日电 据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消息,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了上诉人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大头儿子公司)与被上诉人央视动画有限公司(简称央视动画公司)、一审被告北京时代佳丽商贸有限公司(简称时代佳丽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二审案。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央视动画公司为1995、2013版大头儿子动画片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大头儿子公司主张其合法受让刘泽岱1994年创作的大头儿子等作品的著作权,且使用行为未侵犯央视动画公司著作权的抗辩意见均无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大头儿子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了央视动画公司的涉案作品形象,显然侵犯了央视动画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一审法院对央视动画公司提起的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央视动画公司提出的赔偿数额,综合考虑到大头儿子公司获得权利的途径、使用涉案人物形象的时间等因素,该诉讼请求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合理费用,鉴于央视动画公司提供了相应证据,且在本案中仅主张8万元,不超过其合理费用的总支出,一审法院予以全额支持。综上,一审法院判决:1、大头儿子公司、时代佳丽公司停止授权生产、销售涉案侵权产品;2、大头儿子公司赔偿央视动画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3、大头儿子公司赔偿央视文化公司合理费用8万元;4、驳回央视文化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