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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新闻发布会

  2011年9月15日,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对原告马某诉被告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王某某赔偿原告马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450.69元。同年10月,马某在判决生效后向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王某某经人民法院通知拒不到庭。经查明,王某某家庭经济状况良好,其子王某金在宜昌市从事软件开发工作,故王某某有能力履行赔偿义务,却拒绝履行,严重损害了马某的合法权益。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调查到以上事实后,于2015年1月15日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一案移送至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6年9月29日,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7年4月25日,王某某赔偿马某人民币20500元。

  经过公安机关的协助,耗时几个月时间,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终于在2018年3月份将被执行人王某某控制。长阳法院对王某某进行询问后,王某某当即表示愿意支付1万元,剩下的每年支付1万元直到付清为止。被执行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通过移送公安机关,有效的敦促其履行了义务。同时也对其他被执行人形成强有力的威慑,对被执行人造成压力,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起到了良好的执行效果。

  被执行人黄某被移交到五峰看守所的第二天,其朋友主动联系到执行法官,希望会见黄某并代为履行义务。执行法官不顾周末休息,到五峰县看守所对黄某进行提审,并转达其朋友可以代为履行债务的意思。当日,黄某对其之前的言行表示歉意,积极配合履行,并写下悔过书和承诺书,其朋友代为履行义务。考虑黄某主动认错的态度,五峰法院依法提前解除对黄伟的司法拘留措施。黄某及其朋友当面向执行法院言谢,表示今后一定遵守法律,诚信做人。至此,案件因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执行完毕”结案。

  案例二:欠钱不给态度横,拘留后他还钱了

  本案被告人向某在犯交通肇事罪缓刑考验期间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在明显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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