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当地时间6月1日,联邦快递通过官方网站回应称,联邦快递高度重视在中国的业务。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等所有中国客户的关系,对我们而言十分重要。联邦快递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标准的服务。我们将全力配合针对联邦快递服务环节的监管调查。
答:我国《外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外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联邦快递官方网站声明
第一:如果是联邦快递(中国)公司为了遵守美国的长臂管辖权而对华为公司的邮件进行处理,我国有关机构仍然可以依照我国法律对其进行相应处罚。华为公司也可以在我国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我国有关机关和法院没有义务遵守美国的长臂管辖权。此时,联邦快递公司会面临双重处罚的危险:一方面要遵守美国的长臂管辖权,另一方面又要遵守中国法律的规定。如果二者难以调和,则联邦快递不得不在二者中选择其一。因此,联邦快递可以选择不再为华为公司提供服务以便遵守美国法律,甚至不得不退出中国市场。这种情况并不符合中美双方利益。
答:无论是否业务层面的疏漏,只要违反了我国法律的规定,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当然,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减轻或免除相应责任。
之后,联邦快递中国在5月28日改了口:
问:如果“失误转运”是业务层面的疏漏,应当如何处理?
6月2日,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商务部副部长兼国际贸易谈判副代表王受文对联邦快递事件作出回应:“中方欢迎外资企业在中国进行合法经营,但是如果违反中国的法律,就需要按照中国的法律进行调查,这是无可厚非的。中国前不久出台了《外商投资法》,强调要一律平等、一视同仁地对待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者的合法利益都会得到保护,所以在这方面,大家不用担心。但是,所有企业都必须要遵守中国的法律,尊重中国的法律,在中国法律的框架内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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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果是有意配合美国长臂管辖,又有哪些法律进行处置?
美国联邦快递,因为一场“失误转运”事件,将自己推上了风口浪尖。
据华为日前向媒体披露,联邦快递最近将该公司从日本发往中国的两个邮件送到了美国,另外两个从越南发往中国香港和新加坡的邮件在中途被滞留,目的地也被联邦快递改为了美国。
在行政责任方面,则涉及《治安管理处罚法》(《邮政法》第71条)。《快递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或者非法检查他人快件,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前款规定行为,或者非法扣留快件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责任编辑:娄在霞 HN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