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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之声】

左手掐都监诀,右手执印,存七星在头上,闭炁叩齿,按印放患人心上,……请收魂破邪大威力士,随印消病。

《灵宝净明新修九老神印伏魔秘法》中,所论造印除了选材需要注意外,还指出法印完成后,尤其是祭印之时应该特别注意的事项: “印成,度师保奏,呈泰玄都省,自授度之夕,于露天置案设印,以香花、净水祭其神印,达旦即收入,勿令鸡犬妇人见之,如是三夜祭讫,方可用行。”《上清玉枢五雷真文》“论造印”,也说道: “若得墓中桃木尤为神异,更能依法选吉日,命匠氏斋洁身心,志诚刊刻,仍不令僧尼、小儿、妇女及六畜猫犬见之。”

三五堂堂,日月为光,阴阳交会,四时中央,神印一下,万鬼灭亡。急急如律令。

不同法印之所以要有不同的尺寸,还有其更为深层的文化内涵。在《灵宝净明新修九老神印伏魔秘法》中,除了法印材质选择,还详细介绍了法印尺寸的含义,“印式阔二寸四分,以应二十四炁;长二寸八分,以应二十八宿;厚一寸二分,以应一十二辰”。《上清童初五元素府玉册正法》中“九天宝印”下有“右尺以比月,长一尺二寸也,以节象时。阔一寸二分,厚四分也,罗络三辰则日月七星也”。而以法印尺寸比附星宿、天象等,不仅给法印增添神圣性和权威性,使其在行法中发挥最大作用,也体现了道教独特的宇宙观与人生观。

另外,《灵宝净明新修九老神印伏魔秘法》之“九老帝君神印总论”,使用了一大段文字把道教几组核心观念,如“道”、“一”、“精”、“炁”、“神”等与法印联系在一起,如此不仅赋予法印以神圣性、超越性,还使得法印更具有根本的意义或者更能表现根本的意义。“九老帝君神印总论”最后说:

鉴于法印的神圣性,不论在法印制造前,还是法印造成后都怠慢不得,所以就要选择合适的日期,进行相应的祭祀仪式。《上清灵宝济度大成金书》卷二五,“灵宝诸品印信,……命工依式于阳火日刊成,阴水日露天一宿,次收之。再用菜品、枣汤、净茶、明灯、金钱、甲马各一十二分布列朝天门,至星宿现时,法师具服、焚香、变神、步八卦朝天罡,面天门默然奏上帝,言所传法箓之事云云”。《上清玉枢五雷真文》“论造印”,“三元之日,及春分夏至之日,庚申丁卯日,用桃木为上,雷震枣木亦可,令匠人素食焚香精虔开之。……刊毕乃具香烛素饼酒果,志心启告祖师雷神,祭祝外以木匣乘之,顿于法靖中,如遇施用,灵验无比”。而只有经过如上步骤制造的印(合乎规范的才能称为“法印”),才真正脱离世俗,具有了神力、超越性,才可以代神行事,辟邪驱鬼,治病救人。

尽管法印的尺寸有了规定,每一种都有确切的几分几寸,但是自古以来长度单位就不统一,《上清灵宝大法》卷二七之“灵宝大法司印”,即说道“自周秦至本朝,尺非一等,有周尺、秦尺,有汉尺,有后周尺,至本朝有布帛尺,有省尺,江淮间有淮尺,长短不同”。 而为了让法印尺寸有一确切的标准,《上清灵宝大法》继而言道,“今本执法之印,合径二寸五分周尺。往往法书言印,径几寸几分,多不辩尺之长短,后有师古之士,并从周尺可也”。[12] 而“周尺比宋浙尺,止八寸三分为周一尺”。是以法印的尺寸止合用周尺,并且不拘于“灵宝大法司印”,它还适用于其他一切法印的制作。如“黄神越章印”下即有言“按式径一寸八分周尺”。一旦规定法印用尺皆为周尺,法印的尺寸也就得到统一,如此对维护道教自身的统一也是有利的。而这里法印用周尺,与孔子复周礼就有着相同的文化价值取向,即恢复古礼制,也表现了他们对周礼的向往。

法印通常用在章表、符箓等“文书”之上,与法师的“变神”等活动相配合,使凡间“文书”等具备神圣性,以达到行法的目的,所以法印能否被正确使用是相当关键的。

古之人入山者,皆佩黄神越章之印,其广四寸,其字一百二十,以封泥著所住之四方各百步,则虎狼不敢进其内也。行见新虎迹,以印顺印之,虎即去;以印逆印之,虎即还;带此印以行山林,亦不畏虎狼也。不但只辟虎狼,若有山川社庙血食恶神能作福祸者,以印封泥,断其道路,则不复能神矣。

“入印咒”:

作为神圣法器之一的法印,作为“行道”重要工具之一,在制造过程中自然有很多讲究。制造法印比较重视这样几条: 一是法印材质的选择;其次是法印尺寸的确定。在不同的法印制造过程中,可能还有具体讲究,但是以上所说的两点是不可或缺的。

一套齐备的道教科仪,其各仪式元素也是要求相当完备的,法印的编制、使用也是如此。《上清灵宝大法》卷二七,收录法印三十五颗,用处各异,其中除“灵宝大法司印”、“通章印”、“九老仙都印”、“黄神越章印”、“神虎印”等是必备外,“十二小印式”也是不可或缺的。《上清灵宝济度大成金书》卷二五,收录的法印更多达四十六颗。相较于《上清灵宝大法》,它对法印的用途、使用方式的介绍更为详细。

作者认为法印乃是道的体现,用印即是行道,也正是因为如此才可以确保法印在行法过程中真正发挥效用。

不同的法印作用不一,所以使用方式也不一,以至法印在“文书”的下印位置也不一样。法印大多下印在章表、符箓等的“年月”上,如“九老仙都印”即下在“章表内年月上用”;“总括三洞之印”用在“奏申状上年月处”等。

这里比较明确地说明了法印的由来,法印源自世俗官印制度。两者不同在于官印比较重视世俗权力和权威性的突出,而法印则在前者的基础上增加了神圣性与神秘性,带有更多的宗教神学色彩。

印者,信也。用者,封物相什,亦执政者所持信也。汉《官仪》云: 王侯曰玺,列侯至中二千石曰章,其余曰印,此世印也。隆古盛时,人鬼各安其所,阴阳不杂其伦,故道之用,惟见于修道炼本,以致轻举飞升。中古以降,慢真日益,正道日晦,邪伪交驰,上下返覆,于是出法以求其弊,表章以达其忱,付降印篆以为信志。故用印之义近同世俗,亦道运因时损益者也。

另外汉代巫师使用的,被道教继承的“黄神越章印”,主要用处在于驱邪杀鬼。这类法印的主要功能是“神界权力的象征”。而在道法中,几乎每个环节,法印都是必不可少的。例如“行灵宝大法,须得上天玉玺章文,方能洞达杳冥。若以凡世之文不遇真师所传,则枉用真心,终无所成”。原因在于“道教印篆本身带有一定法力,章表不用印则如同白纸”。

四、法印的作用

五、法印的使用

印者,可易晓也,上士以印为道,道托印以行之,而印者如燧珠之艾炷耳。

《上清玉枢五雷真文》“论印”,“三印之宝,非人世所得闻见,其灵异神奇难以比类也,凡书符法并可用之。……北斗正法五雷玉枢真文,有雷中五符天篆宝印,始自九天丈人,受五岳真君佩负灵文。吾受汪君法印,木为之。原其岳神佩者,金为之。天枢相斗辰柄中吏官云: 玉为之。受得者能祛邪、斩龙、诛妖、灭怪、起雷霆雨雹,治百病痨疾危困之疾,可照江河潭源鬼神,石穴洞谷出百怪见形,降魔伏毒兽。……一曰紫光丹天之文,……二曰雷光火文之书,……三曰玉神洞灵之篆”。这里把法印的几种用处做了说明,第一种可以看作是身份与地位的象征;第二种用来召使神鬼;第三种则是驱邪避魔。这里所例举的法印之功用,是法印比较重要的用处。由前面“原其岳神佩者”,引伸出法印的另一重要用途--佩戴,而佩戴的意义还在于召使神鬼、驱邪避魔。佩戴金银、玉石、灵木等本身具有神力的饰品护身,很早就有这种传统,只是“道教佩戴印篆是将秦汉佩印予以宗教化,是将印从装饰物转向宗教法物”。而关于法印的佩戴功用,在《道藏》等道教典籍中有很多记载,如《抱朴子内篇·登涉》就“黄神越章印”说道:

法印不仅要在制造的过程中避免触犯禁忌,就是在使用过程中也要十分注意,《上清玉枢五雷真文》之“都天大雷火印”,讲到“夫治天下山川仙官、鬼神,分野城隍庙社吏兵,皆可差使,能伏凶恶鬼神,行法之士不得此印,鬼神无以役使,神坛庙社龙蜃,并用此印起之,不可与他印杂用”。在法印使用禁忌中,不与他印杂用当是基本的要求。道教法印名目繁多,作用也各不一样,且又加师承不同,法印不可考者也有很多,即使是博学高功也未必尽知。是以在这种情况下,对法印的使用作一定的限制,不仅保证了法印效用的发挥,更主要的是避免冒犯或亵渎了神灵。

《上清玉枢五雷真文》之“论造印”,有言“坚实桃木向东者为上,雷劈枣木为次,常枣木又次之,若得墓中桃木尤为神异”。桃木辟邪古来如此,是以道教法印制造也很看重桃木,而雷震木“既经雷震,则寓有阳刚之炁,本就可以辟邪,用来制印,其神力更加猛烈”。 所以用雷震木尤其是雷震桃木和枣木来制造法印都是上选。《上清童初五元素府玉册正法》之“元应太皇府印”,其下有言: “元应太皇府印,统制万杀,消灭害气,招真命灵,伏魔除怪,管辖万神,涤荡鬼邪,劾地界法官,纠邪驱。治刻以雷震木,或赤枣心木为之。”《道藏》、《藏外道书》等道教典籍中,此类论述还有很多,这里不再赘述。

法印的形状基本都是长或方(以方居多),且不同的法印有不同的规格。《太上灵宝净明法印式》载“凡得净明法者,雕印二颗,各二寸四分。一曰太上净明之印,一曰净明法主之印。净明之印,奏牍即用之;法主之印,即遣呼召鬼神等用之。又有职称者印,雕职印”。书中对“太上灵宝净明法”所用之印做了具体的描述,规定它们的尺寸,并且还规定了法印的不同用处,这样不仅可以保证法印用处的明确性,也可以保证法印的神圣性,得以各司其职。

关于法印的作用,陈耀庭指出: “早期道教已经使用印鉴,作为道派传承的信物。传张陵在巴蜀区分其为二十四治,用印为‘阳平治都功印’,其功能相当于衙门官印。”这应该是道教法印的比较早的用处。《灵宝玉鉴》卷一,也讲到“为法所以辅正、除邪、济生、度死也,此又已得道宗师不得已而为之也。法之为言正也,正其邪也,亦犹德礼之有政刑,以道之齐之也。故章表、奏申、关牒、符檄,又必假天府之印,以示信也”。是以“印”与“信”联系在一起,就成为“印信”。

另外,几乎所有关于法印的论述中,都会特别凸显“灵宝印”的地位。“凡行灵宝之斋,一应文字,止用灵宝一印为的当也。若必有分司而用,则神虎之印,施之追摄可也;南昌之印,用之炼度可也;至于随箓之印,却在法官临事审权宜而用之也。”除“灵宝印”外,《上清灵宝大法》卷二七又说道: “本法止用灵宝大法司印,今既进品洞玄,佩中盟箓,行灵宝法,则职位已重,除拜章外,上而奏牍,下而关申、牒帖、行移、告文、符箓,三界十方之曹局,九州四海之冥司,九地、重阴、洞天、仙治、幽显所隶,并用灵宝大法司印,实本执法之信也,其可推以他。印也,应申奏、文状、方函并上下一体施用,惟章牍并章函用通章印而已,若遣章关牒亦用本执印耳。”《上清灵宝大法》卷二七,“印篆轨范门”有载: “凡一切申奏、符檄、帖牒,则用灵宝大法司印;若拜章止用通章印;如急切奏告用黄神越章印;外此,则召魂等事用神虎印。凡设醮、修斋、祷雨、祈晴、召神、摄鬼、治病、考崇、拔亡、救存二十七品之斋,四十二等之醮,应世间行持之用,尽灵宝章奏之事,止用前四印无有不可。”

是以《上清灵宝大法》卷四二之“灵宝大法依准”,就讲到行法时要配备“灵宝大法司印一颗、通章印一颗、越章印一颗、黄神印一颗、神虎印三颗”。唯有如此才得行灵宝大法。这里虽然是七颗印,却只是四类即“灵宝大法司印”、“通章印”、“黄神越章印”和“神虎印”。

在道教科仪中,总离不开众多法器的运用,如法剑、法镜、笏、法尺、如意、法印、令牌等,而每一种法器的使用,都有其深远的文化内涵。如“法印”, 作为道教科仪中不可或缺的法器,基本贯穿科仪始终,可谓应用广泛,是以对于法印应当作深入的分析。所谓法印,就是“道家以行法时所用天、真、仙、圣之印玺,名为法印。《洞玄经》: 法印照处,魅邪灭亡”。这是对道教法印比较笼统的解释,但同时也提到法印的一种功用即“降妖除魔”,然而关于法印,还远不止这些,它包含了更丰富和更深层的内容,以下就对“法印”作具体的论述。

并且对于每一步骤都有详细的说明。再如《上清飞捷五雷祈祷大法》,“清微通真章”与“混元印”下也都配有“下印咒”。配以咒语,法印也就更具威力。

“祭印式”、“制造行印式”、“开印咒”:

较早的法印主要有两种: 一是“黄神越章印”,一是天师道之“阳平治都功印”。此两印在后来的科仪中也经常被使用,而以上两印是否就是道教法印的始祖,则有待作进一步的考查。关于法印的起源,诸道书多各有自己的一套解释,如《上清灵宝大法》这样说道:

此外,“道教之用印,除了为通达幽冥之外,也是为了检束自己。《无上玄元三天玉堂大法》卷一还称,‘行法以印,因以检束心身,后世无知,故心劳力屈。盖古人印心,今人印木。立之法印,以统法职,庶执印而有所皈依,下印而有所属隶’,‘未悟之前,须假木印;既悟之后,惟在心印。故曰: 天有印,则三光皎然;人有印,则神室清明’”。说到底,法印对于行法而言,只是工具,若行法道士品行不端,则有可能作法害人。所以诸道书又提出以法印约束法师,就是给法师的伦理道德以超越性的制约力。

法印在行法过程中并非单独使用,它通常要与章表、符箓等文书一起使用,“诸派道法中,皆有印。一般画符、发章奏文牒,都要用印。印也普遍用于驱邪、辟鬼”。可以说章表、符箓等文书离开法印也就失去了神圣性,也就不具有行法功用了。本来法印离开章表、符箓等文书也可以单独使用的,但是法印单独使用的功能多不传,是以法印也就失去了单独使用的资格,现在多要与章表、符箓等文书配合使用。有时法印与章表、符箓等文书还是一体的,《抱朴子内篇·登涉》所载“陈安世符”,同时还是“老君所戴,百鬼及蛇蝮虎狼神印也”。所以从行法的层面讲,法印与文书等是相互依存、不能分离的。

二、法印的形制

此外,《灵宝净明新修九老神印伏魔秘法》之“伏魔神印”中提道,造印“用金银玉石,或雷震枣木,坚硬之木皆可”。《上清灵宝济度大成金书》卷二五,就载有“灵宝诸品印信,上古以金石为之,或用梨枣木,或用松柏木”。说明法印的选材并非一成不变,关键还在法师如何把握。

天丁力士入天印,猛烈邪魔化作尘。急急如律令。

由于法印的意义非同一般,所以在行法用印方面不仅要求编制得当,下印的位置正确,用印的步骤也是很有讲究的。《上清灵宝济度大成金书》卷二五,关于法印,除了追述法印的神奇起源和功用之外,还载有诸如“祭印法”、“出印法”、“入印法”等条目,详细介绍了法印在使用过程中要注意的方面。除此之外,在许多道书中都有议论,《上清玉枢五雷真文》,即有“论印”、“论造印”、“祭印”等三条目。《灵宝净明新修九老神印伏魔秘法》,就载有“受持印章法”、“用印诀”、“发印诀”、“法印式”等条目,说明法印在使用的过程中,祭祀法印时“诀”很重要,有时则要特别强调“咒”的作用。如《上清天蓬伏魔大法》对于法印的使用步骤作了更为具体的描述,共有这样几个方面,“行印式”:

法印除了以上召神、驱鬼等功用外,还具有治病的用途,“道教用印治病,早就成为著名的道术。《隋书·经籍志》: ‘又以木为印,刻星辰日月于其上,吸气执之,以印诸病,多有愈者。’其印具体名称、形制已不传。但唐宋之后各道派以印治病往往而有”。而以法印治病无非两种: 一是佩戴;一是与符等一起服食。

三、法印的禁忌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法印佩戴的功用现在已经不显甚至不存。我们现在只知有“护身符”(其上必加盖法印),而不知有“护身印”。法印这一功用的消解,一方面是由于法印佩戴较之于护身符多有不便;再者护身印的成本也较高,不利于道法的普及推广。是以法印的佩戴功用就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或许法印的佩戴功用还保留在部分法师身上。

一、法印的起源

所谓法印的禁忌,正如一般的宗教禁忌,是为了保证法印的神圣性与权威性。法印的禁忌大致有这样三种: 一是材质的禁忌,就是选材方面,前文已经详述,选材一定要合乎标准,否则所作之印与世俗之印就没有区别了;其次是造印过程中的禁忌,其中包括造印日期的选择;再者就是使用的禁忌。

“行印咒”、“下印咒”:

天印灵灵,天蓬元帅敕行驱邪法,主监印天丁力士捧行。邪道闻之脑裂;病人见则安宁;凶恶为祸者灭;慈善为福者生。急急如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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