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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制药:印度的知识产权谜题

  其中,在保护印度本土文化资源方面,印度就是做足了努力。由于这些传统知识未被专利化,在世界专利法框架下就不构成受保护的权利,他国企业自然也就有了进行专利“先占”的机会,甚至可以堂而皇之返回它们的本土,去向那些“自古以来”就拥有它们的本土社会主张各种权益。

  印度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中有一个谜题:印度加入WTO十年之后,直到2005年才开始提供对药品、农业化学品和食品的专利保护;印度通过采取“强制许可”以及对专利法条款的特殊解释,可以不断规避西方跨国企业的专利要求。而另一方面,在涉及版权特别是软件版权领域,印度则积极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采取了严厉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制度。印度知识产权在发展中,版权法与专利法是内在分裂的。为什么印度仿制药能够被全球法容纳,而没有被“西方”狙击?

  正是通过先进的仿制药品制造技术、分销网络、民间声援、慈善捐赠体系、第三世界联盟、全球舆论共振这些全球化要素,让印度专利法这样一个在世界贸易法视角下并不“达标”的法律,获得了来自“全球市民社会”的承认,进而对抗了“西方”法律标准的正当性。

  印度最后是通过科学系统的建构,通过将传统知识进行科学主义分类,采纳现代图书馆的档案信息检索技术,由此完成了对传统知识的科学化固定。印度专门建立了一套传统知识数字化图书馆(TKDL)技术,以此来配合专利审查制度。比如,TKDL收录了印度有关传统药物和瑜伽修炼方法的知识,花费200万美元,由150多位传统医学、法学和计算机科学专家历时10年收集归类最终完成。在TKDL之前,任何制药公司都可以深挖古代的药学智慧,然后自由开发其治疗作用,隐瞒其来源。而现在,专利审查人员能够清楚地追查到某治疗方法和药物的传统来源,对生物海盗进行有效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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