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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教师惩戒权关键在于可操作性

今年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周洪宇提交了关于修改《教师法》的议案,建议该法明确写清楚教师具有教育惩戒权。《教师法》是否会作出调整,目前还不得而知,但广东省率先在相关法规草案中明确教师惩戒权,无疑是一种积极的探索和进步。

《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近日在广东省司法厅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草案首次明确了中小学教师的管教权,提出“中小学教师对学生上课期间不专心听课、不能完成作业或者作业不符合要求、不遵守上课纪律等行为可以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信息时报》4月17日)。

在国人印象中,用戒尺责打、罚跪等体罚手段,是古代教书先生惩戒学生的一个重要特点;二三十年前,教师体罚学生也比较常见。这都是基于“严师出高徒”的传统观念,但这种粗暴、落后的教育方式,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也不符合如今的《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比如《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体罚、变相体罚或侮辱等手段被法律禁止,教师们只能口头批评问题学生,但是批评的尺度,法律上又不明晰,弄不好就会变成“侮辱”行为。所以,口头批评的方式效果很有限,教师在学生心目中的威信也因此受到影响。其实,法律禁止体罚,并不代表否定适度的惩戒,只是由于没有法律实施细则的指引,导致教师畏首畏尾。事实上,在其他一些国家,教师的惩戒权是比较明确的,比如英国《2006教育与督学法》新增了教师有惩戒不规矩学生的法定权力;美国允许教师对问题学生进行口头训诫、课后留校、学业制裁等。

同时,对于应该履行管教权而未履行的教师,也要明确相应的考核或处分措施,以倒逼教师切实履职。近年来由于教师不敢管教学生,导致部分学生变成“熊孩子”甚至“小霸王”。对于此类现象,法规应通过立法设计,进行最大程度的预防。

草案至少明确了两点:其一,赋予了教师对问题学生的惩戒权;其二,无限元宝网页游戏私服,学生出现哪些不良行为教师可以惩罚。不过,草案规定还比较简单,应当再具体一些。比如,对学生存在的哪些行为,教师可以惩罚,对这类行为不妨采取“清单管理”;再如,教师的惩罚措施和限度,包括哪些。应该说,法规越具体就越有操作性,法规的执行也越有效果。

如今,不少教师抱怨在工作中陷入两难,一方面出于教师的天职和良知,想对问题学生进行管教,但另一方面,由于现行法律没有明确授予教师惩戒权,教师不敢管教。显然,这既不利于教师履职,也不利于学生成长。在此背景下,不少教育人士及人大代表呼吁立法赋予教师惩戒权。显然,广东的上述草案是一种积极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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