瓮中捉鳖型
说得直白一点就是电话通知。虽然检察官没有到现场去把人“带走”,但是确实是接到检察官电话才去的,所以也属于被“带走”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人身危险性较低的对象,是基层检察院常见的一种“带走方式”。这种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如果能主动如实交代,一般还能根据法律定性为“自首”。但也并不是每个接到电话邀请的嫌疑对象到案后,都有这么良好的表现,有时还要费一番周折,甚至经过较量。
如2011年,江苏省高邮市检察院在办理一起行受贿案件中,在受贿人已经交代的情况下,检察官通知行贿人到案,但行贿人拒绝承认双方有经济往来,直到检察官出示受贿人案发前为逃避处罚打给受贿人的虚假借条。
就是自己跑到检察机关去的,这在法律上还有一个术语叫“主动投案”。从表面上看,这好像不是被检察官“带走”的,但这种类型的到案方式,除了当事人主观因素很重要外,一般还与检察机关的办案力度形成的震慑作用以及法治教育工作相关,属于通过无形感化而“带走”的。这类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一般比较好,因为是真诚悔罪,所以到案后会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一般办理这类案件,办案人员的工作量和压力相对较小。
如今年江苏省高邮市检察院在查办一专案时,通过迅速发布案件信息、及时以案释法和平息谣言的方法,最终成功促使4名职务犯罪嫌疑人主动到该院投案自首。
检察机关每年都要立案查处一大批腐败分子,怎么把腐败分子顺利“带走”是检察机关面临的一个问题。这些贪官中有的自己投案自首,BT网页游戏私服,有的在会议上被检察官带走。今天,汝检君整理了贪官被带走的七个方式,一起来看看!
电话邀请型
俗话说“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办公室和住宅是嫌疑对象出入的固定场所,这也为检察官的伏击守候提供了具体的目标。上述两个场所,往往也是腐败分子藏匿罪证的绝佳场所,如受贿的钱财、物品等,这些都是定案的关键证据。到这两个地方把人现场带走往往会让嫌疑对象措手不及,来不及转移或者消灭涉案的证据。因此检察官除了到现场把人带走之外,有需要的情况下还会对这两个场所进行“起底”搜查。
自投罗网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