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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 欢乐传媒状告《跨界喜剧王》

原告认为,该案被告之一北京千秋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千秋岁公司)为谋取商业利益,BT页游私服,与原告的关联公司北京市欢乐智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董事辛某、苏某设立同业公司,并向千秋岁公司秘密传送原告及关联公司的大量重要商业文件,共同磋商《跨界喜剧王》运营事宜。苏某违反了与原告签订的竞业禁止义务,担任《跨界喜剧王》节目的总策划,并实际参与了该节目的制作、推介。

北青网-北京青年报12月9日报道  7日晚,关注知识产权领域的公号“知产力”透露,欢乐传媒(《欢乐喜剧人》、《喜剧总动员》制作方)关联公司喀什欢乐嘉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朝阳法院递交诉状,将“旧部”辛唯嘉、苏雷静告上法庭,并申请禁止《跨界喜剧王》的制作和播出。

《跨界喜剧王》


《跨界喜剧王》

根据欢乐嘉娱公司诉状,2015年年底起,欢乐传媒及其关联公司开始策划跨界形式的喜剧综艺节目《欢乐大咖秀》(后改名为《喜剧总动员》),辛某、苏某分别担当该节目的制片人、编剧,参与节目制作。2016年2月之前,《欢乐大咖秀》正式节目方案形成,7月与浙江广电集团签约,定在第三季度在浙江卫视黄金档正式播出。

欢乐嘉娱公司认为,千秋岁公司与辛某、苏某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据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千秋岁公司立即停止制作、播出《跨界喜剧王》节目;判令各被告在北京卫视、《法制日报》连续三个月发布致歉声明,消除影响;判令被告千秋岁公司赔偿原告调查费用50万元及损失450万元,辛某、苏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截至目前,被告尚未向朝阳法院进行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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