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提醒,在公交车或客车上动手干扰正常驾驶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罪是重罪,一旦构成此罪,最少三年起,上至死刑!乘坐任何公共交通工具时,切勿因为一些微不足道的小事,与驾驶员发生冲突。
庭审现场2018年12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樊某某与其家人在内江高速公路白马收费站处上车,搭乘陈某驾驶的川K38860的内江至凌家中型客运班车。当车行驶至省道308线白马加汽站附近时,樊某某与售票员刘某因是否退还上次乘车时多收取的2元车费而发生争执。
为达到退费的目的,樊某某情绪激动地在车内来回走动,尔后冲到驾驶区域,用力拉拽驾驶员陈某正在正常驾驶客车的方向盘,导致客车失控偏离行驶路线,迫使驾驶员陈某紧急刹车停靠路边。车停稳后,BT页游sf,樊某某仍坐在驾驶区域,阻止行车。
法院审理后认为,樊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其犯罪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一审判处被告人樊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四川在线消息(记者 刘春华)5月23日上午,内江市中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了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