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该案二审宣判,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大头儿子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了央视动画公司的涉案作品形象,显然侵犯了央视动画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同时判决大头儿子公司赔偿央视动画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以及合理费用8万元。
央视动画起诉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同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8万元。
央视动画公司一审诉称:其是《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动画片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大头儿子”等动画形象著作权。经调查,大头儿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大量授权他人使用央视动画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人物形象生产、销售衍生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大头儿子”形象玩偶;时代佳丽公司在其经营的“名创优品”店铺中,销售两款由大头儿子公司擅自授权生产、销售的“大头儿子”形象玩偶。
“大头儿子小头爸爸,一对好朋友快乐父子俩”,网页游戏私服,这是经典动画片《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的主题曲,也是不少90后00后们都看过的作品,至今仍然活跃在电视上。近日有商家将大头儿子的形象制作成了玩偶销售,但是此前却并没有获得授权,因此被起诉至法院。
动画形象“大头儿子”被制作成玩偶并在店铺中销售,作为动画片《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的著作权人,央视动画将玩偶的生产和销售方诉至法院。今天(23日)上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该案进行终审宣判,支持央视动画的诉讼请求,判决两被告赔偿央视动画经济损失20万元以及合理支出8万元。
宣判后,大头儿子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事实认定有误,且在央视动画公司未提供的情况下全额支持了其经济赔偿请求,有失公正。因此,请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