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同为第三方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总和达到25%以上的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
《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决定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三、主要修改内容
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
按照《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甲醇汽车应用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节〔2019〕61号)中将甲醇汽车纳入《积分办法》的要求,修改了《积分办法》对传统能源乘用车的定义,将能够燃用醇醚燃料的乘用车纳入考核。
(三)完善了传统能源乘用车燃料消耗量引导和积分灵活性措施 结合《积分办法》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从引导企业进一步改进传统能源乘用车节能水平,并给予企业更多合规灵活性的角度出发,完善了传统能源乘用车燃料消耗量引导措施和新能源汽车积分灵活性措施,主要调整如下:一是建立企业传统能源乘用车节能水平与新能源汽车正积分结转的关联关系。对企业传统能源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达到当年度达标值123%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可按照50%的结转系数向后结转,结转有效期不超过3年。二是降低低油耗乘用车核算新能源汽车积分达标值的基数。在核算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目标值时每辆低油耗车型按0.5辆计算。
三、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对核算年度生产量2000辆以下并且生产、研发和运营保持独立的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进口量2000辆以下的获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放宽其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的达标要求:
本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令 2017年第44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三)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传统能源乘用车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与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达标值的比值不高于123%的,允许其当年度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向后结转,每结转一次,结转比例为50%。只生产或者进口新能源汽车的企业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按照50%的比例结转。”
九、将附件2《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修改为:
一、修改背景及必要性
文件称,为了推动我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加快汽车产业转型升级,按照《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 第44号令,以下简称《积分办法》)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国汽车产业发展实际,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起草了《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9年10月11日前反馈意见。
(二)公布了2021-2023年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并修改了新能源汽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 根据我国汽车产业发展要求、国家节能减排目标及对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未来技术成本的测算,公布了2021-2023年度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修改了《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
二、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企业传统能源乘用车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是指新能源汽车不参与核算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
八、将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中的“质检总局”修改为“市场监管总局”。
一、将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传统能源乘用车,是指除新能源乘用车以外的,能够燃用汽油、柴油、气体燃料或者醇醚燃料等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条第四款:“本办法所称低油耗乘用车,是指综合燃料消耗量不超过《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中对应的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与该核算年度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之积(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的传统能源乘用车。”
(一)2019年度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可以等额结转至2020年度使用;
五、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分别为14%、16%、18%。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要求,将《积分办法》中“质检总局”修改为“市场监管总局”。
乘用车企业在关联关系判定时,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递交相关资料。”
六、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可以依据本办法自由交易。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按照下列规则向后结转,结转有效期不超过三年:
二、修改过程
考虑到年产量/进口量2000辆以下的汽车企业存在产品结构单一等特点,结合未来此类企业传统能源乘用车油耗下降潜力,《积分办法》延续了油耗积分适度宽松考核的优惠,并调整了对该类企业油耗下降比例的要求。
(一)修改了传统能源乘用车适用范围
9月11日,工信部官网信息显示,决定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并公开征求意见,值得注意的是,今年7月9日,工信部曾发布《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
为了推动我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加快汽车产业转型升级,按照《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 第44号令,以下简称《积分办法》)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国汽车产业发展实际,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起草了《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说明如下:
(五)其他修改内容
(二)2020年度存在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每结转一次,结转比例为50%。
按照《积分办法》的规定,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同时,随着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积分办法》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了更好发挥《积分办法》的作用,促进我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需要对《积分办法》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