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的决议公告、通知刊载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中国证券报》上告
会规则》之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和《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11人,代表股
则》(以下简称《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万向钱潮
的。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一起向
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
见证法律意见书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以逐项审议并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
5、审议通过《公司2010年度关联交易执行情况报告及2011年度日常关联交
股,变态网页游戏私服,占公司总股本的0.1529%。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2)参与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107人,代表股份1,874,123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
致:万向钱潮股份有限公司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司二〇一〇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4
议程、议案及决议等文件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秘书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
对《公司 2010年度关联交易执行情况报告及 201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
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关于万向钱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万向钱潮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中财网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 与网络投票相结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11年4月
贵司已于2011 年3月15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等相
1、审议通过《公司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会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四、关于股东大会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吴 东 桓
及《大会规则》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〇一〇年度股东大会
6、审议通过《关于与万向财务有限公司签订的议案》;
2、审议通过《公司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数的55.54%。其中:
根据公司提供的现场会议表决文件及网络投票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二〇一〇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3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易预计的议案》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中,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且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会]万向钱潮:2010年度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时间:2011年04月07日 04:09:51 中财网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所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律师对有关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大
2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
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二〇一一年四月
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合计 118人,代表股份 680,640,2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以下简称“贵司”)委托,就贵司召开二〇一〇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
6日下午14:30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浙江纳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楼多功能厅
召开的时间、地点均已公告。
五、结论意见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万向钱潮股份有限公司
知全体股东,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份678,766,14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5.38%;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的议案》;
见证律师: 王建文 谭 丽 敏
3、审议通过《公司2010年度财务决算》;
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之
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投票的时间为2011年4月5日15:00至2011年4月6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会议
说明。公司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和承诺,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均为真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4、审议通过《关于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1
议案》和《关于与万向财务有限公司签订的议案》的审议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举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1年4月6日上午
会规则》之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为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万向钱潮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中国.上海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