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飞行前和航路飞行计划;空中交通服务飞行计划的准备和申报;相应的空中交通服务程序;高度表拨正程序。
(2)飞行前操作,包括重量和平衡的计算、起飞前检查、直升机勤务和发动机使用;
(2)通过了本规则第61.185条要求的航空知识理论考试;
(v)对于飞艇仪表等级,在飞艇上至少完成一次总距离不少于45千米的仪表转场飞行,在该次飞行的每个机场都应当进行仪表进近,至少完成三种不同的仪表进近;
(vi)机场起落航线,包括加入和脱离程序;
(xi)设备故障和应急程序;
(i)飞行前检查;
(h)转场时间,是指在满足下列条件的飞行中所取得的飞行时间:
(2)对于在仪表飞行规则(IFR)条件下实施的飞行,应当具有适用于所飞航空器的仪表等级。
(c)在驾驶员飞行经历记录本上记录的下列飞行经历时间可用于申请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或等级,或者用于满足本规则的近期飞行经历要求:
(2)局方认可的高等院校教师资格证书持有人。
(2)100小时夜间飞行时间。
(2)在以取酬为目的经营性运行的航空器上担任机长或副驾驶,但不得在相应运行规章要求机长应当具有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运行中担任机长;
第61.137条 私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的权利和限制
(4)倾转旋翼机类别等级;
(1)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现行有效地面教员执照,并依据其地面教员执照上规定的权利和限制执行地面教学的人员;
(1)持有私用或商用驾驶员执照,并具有适合于所飞航空器的类别、级别、型别(如适用)和仪表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