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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

  (1) 1次至少有3个着陆点的转场飞行,其中一个航段的起飞点和着陆点之间的直线距离至少为45千米(25海里);

  (iv) 飞行前对飞行中将实施的机动动作的讲解

  本附件针对下列等级,规定了本规则要求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课程的最低课目标准:

  5、阶段检查和课程结束考试

  (6) 对于自由气球级别等级,10小时的训练和8次训练飞行。


  (2) 驾驶员学校地址和主业务办公室地址;

  (v) 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课程

  (iv) 飞行前对飞行中将实施的机动动作的讲解

  (3) 空中交通管制许可和程序

  (b) 如果驾驶员学校在其所有权发生变更之日后的30天之内提出了对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或者合格证作相应更改的申请,且在设施、人员和训练课程方面没有任何变化,则经民航地区管理局认可,其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或者合格证不因学校所有权改变而失效。

  (iv) 针对适用于相应课程的飞行程序和动作,通过了由主任教员或者助理主任教员实施的熟练考试。

  (2) 应当展示出在失速意识、进入螺旋、螺旋和螺旋改出方面的教学能力。

  (iv) 3小时在自转旋翼机上为准备实践考试进行的飞行训练,该训练应当在考试前60天内完成。

  (1) 对于初始仪表等级,35小时;

  (iv) 悬停机动飞行

  (1) 在原学校所接受的训练时间可以记入接收学校课目所要求的训练时间,但最多不能超过课程所要求总训练时间的一半;

  (2) 训练设施的位置应当可以保证受训人员不受其他房间实施的训练和机场内飞行和维修活动的干扰。

  适用于实施农林喷洒作业飞行的驾驶员的经批准的特殊准备课程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vii) 起飞、着陆、复飞

  (3) 训练课程名称;

  (2) 技术课目内容

  (i) 飞行前准备

  (b) 结业证书应当在学员完成其课程训练时颁发。结业证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b) 允许该学校在等待任命和批准新的主任教员期间,在没有主任教员的情况下继续实施该课程的训练,但最多不得超过60天。

  第141.45条  主任教员的资格

  (1) 审定学员的训练记录、结业证书、阶段检查与课程结束考试的报告、课程结束后的推荐和申请;

  (b) CCAR-61部中适用于地面教员的航空知识内容;

  (1) 任命和批准了新的主任教员;

  (f) 在学员通过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后,具有考试权的驾驶员学校应当将该学员的有关执照申请文件和训练记录提交给局方,以便局方为其颁发永久性的驾驶员、飞行教员或者地面教员执照。

  2、注册条件

  (a) 每门经批准的增加航空器类别等级或者增加航空器级别等级的课程,应当包括本规则附件A、C或者D中针对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等级以及相应种类驾驶员执照规定的操作方面的飞行训练,并且符合其中的飞行训练时间要求。

  (b) 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和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的申请人应当为学校每一门经批准的训练课程指定一名主任教员,该主任教员应当符合本规则第141.45条的要求。

  (d) 局方经航空器型号合格证审定程序确定的其他航空器型别等级

  (1) 违反本规则第141.23条、141.25条及其他条款规定,拒绝局方的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拒绝提供其临时合格证、合格证或者认可证书、手册和其他相关文件的;

  (e) 初级飞机课程

  (a) 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或者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建立并维持一个主业务办公室,该办公室的通信地址即为合格证上注明的学校地址。

  (1) 持有商用驾驶员执照或者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还应当持有现行有效的飞行教员执照。但对于轻于空气航空器等级训练课程,不要求持有飞行教员执照。这些执照中应当包括与课程中所用航空器的类别、级别和机型相对应的类别、级别等级和适用的型别等级,如果实施训练课程需要仪表等级,则其执照中还应当带有相应的仪表等级;

  (a) 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和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可以在其所持有的合格证和课程等级的范围之内,进行广告宣传和实施经批准的驾驶员训练课程。

  (b) 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的使用

  (5) 违反本规则第141.53条至第141.59条和第141.109条(a)款规定,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航空器和设施实施训练的;

  3、航空知识训练

  (1)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中有关商用驾驶员权利、限制和飞行运行等方面的内容;

  (vi) 飞行教员仪表课程

  (b) 地面训练应当包括下列航空知识内容

  (c) 必要时,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和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的申请人可以为每一门经批准的训练课程指定一名助理主任教员,该助理主任教员应当符合本规则第141.47条的要求。

  适用于相应驾驶员执照种类、航空器类别等级和级别等级或者仪表等级的特殊准备驾驶员更新课程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5) 导航系统

  (4) 局方按照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程序确定的其他航空器型别的型别等级课程

  本附件针对下列等级,规定了本规则要求的飞行教员仪表等级课程的最低课目标准:

  (v) 授课计划编制

  (viii) 飞行基础知识

  (a) 单发飞机

  (3) 已由局方鉴定合格并且批准使用。

  (ii) 飞行前程序

  (1) 单发飞机课程

  (1) 学习过程

  (xi) 小速度飞行和失速

  (2) 对于增加地面教员等级的课程,10小时。

  (i) 学员姓名;

  在注册进入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课程的飞行训练部分之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viii) 小速度飞行和失速

  (2) 符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以下简称CCAR-61部)第61.61条机长近期飞行经历要求;

  (ii) 飞行前程序

  (ii) 具有至少750小时的飞行教学时间。

  (f) 滑翔机

  (iii) 防火措施和灭火程序;

  (7) 正常和非正常程序

  (a) 一份起飞前和着陆前检查单;

  (xi) 飞行后程序

  (1) 对于飞机类别等级,35小时;

  (i)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监察员;

  (d) 自转旋翼机

  (d) 在私用驾驶员执照或者等级训练课程、仪表等级训练课程和带有仪表等级权利的等级训练课程以外的训练课程中,担任主任教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i) 3小时自转旋翼机转场飞行训练;

  在注册进入私用驾驶员执照课程的飞行训练部分之前,应当持有学生驾驶员执照。

  (vi) 着陆和进近至着陆

  (xi) 夜间操作

  (1) 用于教学的每间教室、训练室和其他空间在取暖、照明和通风等方面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关于建筑、卫生等方面的规定。

  为中国航空运营人和其他航空机构进行驾驶员执照和等级训练的境外驾驶员学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iv) 飞行前对飞行中将实施的机动飞行的讲解课程

  (5) 在地面上和在空中对危险天气的识别,风切变避让,航空气象报告和预报的获得和使用;

  (b) 一个讲评区域不得同时被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驾驶员学校使用。

  (ix) 最低高度限制和模拟应急着陆规定;

  (vii) 正常和非正常程序

  (7) 一份包括下列内容的训练提纲:

  (1) 单发飞机课程

  (iii) 机场和水上飞机基地运行

  (vii) 起飞、着陆、复飞

  (i) 学校要求的带飞和单飞最低天气标准;

  第141.121条  训练记录

  第141.43条  人员配备要求

  (1) CCAR-61部中适用于学生、私用和商用驾驶员执照及仪表等级的航空知识内容;

  (1) 5小时转场单飞时间;

  第141.13条  驾驶员学校课程等级

  (4) CCAR-61部和CCAR-91部中适用于驾驶员和飞行教员的有关规定。

  (iii) 起飞和离场阶段

  (vi) 参照地标的机动飞行

  (b) 至少持有商用驾驶员执照和仪表等级。

  (6) 着陆和进近至着陆

  (c) 检查教员与学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对该学员实施阶段检查和课程结束考试:

  (6) 滑翔机课程。由持执照的飞行教员按本条(d)(6)款中的批准操作内容进行4小时的飞行训练,该训练至少包括:

  (v) 性能机动飞行(大坡度盘旋、急盘旋下降)

  (xiii) 飞行后程序

  (iv) 颁发给该学员的临时执照或等级的类型;

  (B) 在一个机场作10次起飞和10次全停着陆,且每次着陆应包含一次起落航线飞行。

  本附件针对下列等级规定了本规则要求的增加航空器类别等级和增加航空器级别等级课程的最低课目标准。

  (vii) 正常和非正常程序

  (c) 安全驾驶和操作练习,以及相应的程序,包括机场运行和在空域系统中的操作;

  (2) 温度等于飞行地带年最热月份的平均最高气温;

  (c) 基础地面教员执照课程的地面训练应当包括适用于私用驾驶员的航空知识内容。

  (2) 学员训练提纲副本;

  (a) 每门经批准课程应当至少包括本条(b)款中列出的与所申请的飞行教员仪表等级相适应的航空知识方面的地面训练,训练时间至少为15小时。

  (c) 教员应当在主任教员或者助理主任教员的直接管理下工作,并根据本规则第141.105(b)款规定易于得到主任教员或者助理主任教员的帮助;

  航空器型别等级课程(非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种类)

  (3) 对学员的评估和考试

  第141.103条  训练质量

  (b) 在申请驾驶员学校合格证之前,已经持有按照本规则颁发的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至少24个日历月;

  (i) 飞行前准备

  6、阶段检查和课程结束考试

  (iii) 商用驾驶员执照课程

  (iii) 飞行前准备

  (c) 在接受主任教员、助理主任教员或检查教员对该课程的目的和标准的介绍之前,任何教员均不得在地面训练课程中实施教学。

  (a) 当事人未按照本规则规定取得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或者驾驶员学校合格证,不得从事本规则规定的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训练活动。

  (2) 飞行教员;

  在飞行训练和单飞中使用的每架航空器上应当携带下列文件:

  1、适用范围

  3、航空知识训练

  (ii) 飞行前程序

  (ii) 具有至少1,000小时的飞行教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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