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加强技术运用并不意味着技术至上,要认识到技术有其局限性,包括技术特性本身的局限以及技术发展程度的局限。比如,目前人工智能还只能辅助司法判断,不能决定更不能完全取代法官对案件的判断。特别是在证据评价取舍方面,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的判断仍然要依靠具有较高职业素养的法官。司法制度具有相对独立性,进行司法体制改革需遵循司法运行规律,体现司法自身的特点,体现对法官裁判智慧的尊重,通过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的结合更好保障、实现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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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智慧法院还有助于推进司法公开、司法为民、司法公正。如今,案件当事人可以通过网络方便地接受法院的诉讼指引服务,通过网络办理部分程序事项,查询案件进展。在一些法院,当事人还能与法官进行程序允许的互动,突破时空阻隔,让司法便民服务触手可及。过去,执行难曾经是影响司法公正和效率的一大障碍。如果不能及时兑现当事人的法律权利,即使裁判公正,也等于“空头支票”。如今,针对传统执行查控模式存在的效率低下、覆盖财产范围过窄等难点,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了“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可以查询被执行人全国范围内的不动产、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船舶、车辆、证券、网络资金等16类25项信息,足不出户就能基本掌握被执行人的主要财产形式和相关信息,解决了找人查物这一执行的关键问题。治理老赖、基本解决执行难已经取得重要进展,提高了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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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的结合更好保障、实现司法公正。
人民日报 2019年02月01日 星期五
如今,信息化建设为人民法院工作插上科技的翅膀,成为司法改革的一个突出亮点。加快推进智慧法院建设,加强信息化、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司法改革的深度融合,需要正确认识技术与制度的关系,找准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的契合点。